研發替代役 > 人員培訓
人員培訓 (工作生涯及培訓規劃)

1年:到職訓練
(1)了解本中心組織工作執掌及業務範圍。
(2)由專人指導初步參予研發專案。
(3)授與實驗室設備教學及相關知識。
(4)接受本中心研發單位行政事務工作分配。
(5)透過專案交叉任務編組,養成團隊合作精神。


第2年:工作訓練
(1)定位研發替代役人員於整體研發團隊之研發方向。
(2)由計劃主持人指派,開始負責該計劃相關研究工作。
(3)參與業界科專計畫,培養專案計畫執行能力
(4)持續專業課程訓練及研討會進修。
(5)鼓勵論文發表,增進工作上專業知識。
(6)依當年度執行計畫需要,安排國外參展。


3年:專案開發訓練
(1)培養專案規劃之能力。
(2)開始規劃帶領新人之輔導工作。
(3)規劃服務期滿後培訓計畫。


1服務期間運用管理規劃

1. 輔導機制:
針對期初第一年教育階段進行基礎教育訓練,並安排中心研發單位同仁輔導研發替代役人員工作,若研發替代役人員有心理障礙或行為異常之表現,將由研發單位主管及輔導同仁進行訪談輔導。

2. 工作調整機制:

本中心研發替代役人員依照申請時之專長任職,以從事印刷研究發展工作,若職務變動後不符合個人志趣或個人因素者,將呈報本中心相關主管給予調整至適才適所。若中心無法調整時,得向相關部會申請調整,經其同意後檢附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3.
考評機制:
為考評研發替代役人員之工作效益,除由中心本身確實考核外,並得由國防部會同各有關部會實施定期考察,評鑑其實際成果,列入員額申請參考。

4.
申訴處理機制:
由本中心研發部門主管透過訪談、會議隨時處理研發替代役人員申訴事項。 

5.
不適任處理:
對不適任之研發替代役人員,本中心均採先輔導原則,若成效不彰無法改善,則依國防部規範回報,以迅速方式處理以利研發替代役人員回任兵役體系服完役期。研發替代役人員有任何違反服勤規定之重大情節,依據96年1月24日總統公佈施行之「替代役實施條例」辦理。

1績效評估及激勵措施規劃

1. 績效評估:
依據民國96年05月31日發布之「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辦理,每半年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2. 激勵措施規劃:
(1)研究論文獎勵:
中心在職研發人員發表刊登於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之刊物,內文部份得包括引言、方法、結論、討論及參考文獻者,使得提出申請研究論文獎。
(2)專利權獎勵:
中心在職發明人依「專利管理準則」提出專利申請,由中心「專利審查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建議獎勵金額(參考專利審查表)後對外提出專利申請,獲證取得證書後即頒發獎金以玆鼓勵,同時可參與專利權於推廣運用階段之獎勵。
(3)技術移轉獎勵:
經「技術移轉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可移轉技術,經推廣運用達成既定目標以上,即可參與技術移轉獎獎勵。
(4)研究計畫執行績效獎勵:
政府委辦計畫或中心內部研提經核准通過之自主研發計畫,於年度結案評核後,由總經理核定。

1服務期滿後留用規劃

研發替代役人員服務期滿後,針對其研發替代役期間工作表現、當時整體環境因素之考量以及個人意願,公司將輔導研發替代役人員繼續留在原單位服務,並安排內外部進修課程規劃,以擴大其視野並培養溝通協調、輔導新進同仁之能力;在專業訓練方面,投入研發關鍵技術專案計畫,培育專案計畫開發及管理人才。

1特殊機制規劃

研發替代役人員在申訴處理、考評、工作調整、不適任處理上與本中心其他員工一樣﹐並無特殊管理機制,薪給及其他事項方面,依「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替代役實施條例」、「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