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異常已經對於地球生態造成難以抹滅的影響,且仍持續在惡化當中。由於溫室氣體增加的主要原因(燃燒石化燃料)與經濟發展具有高度關聯,因此為達到溫室氣體減量勢必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在國家經濟發展與環保難以兩全的利益拉扯之下,要在最低成本下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就是各國利益折衝下的結果。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成為在國際間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例,目的是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以達成不加劇全球氣候變遷的目標。碳排放權交易即為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為促進全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4)、氧化亞氮(N₂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為6種要求減排的溫室氣體,其中以後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於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25%。所以,溫室氣體交易往往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量單位,統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Carbon Market)。(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分為兩種碳權商品型態,(一)、指在總量管制下,政府依據特定的核配準則,核配給排放污染源的排放權,這些「許可排放權(Allowance)」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買賣, (二)、在減量計畫基礎下的減量額度,額度來源是減量計畫實行前的基準線排放量與減量計畫執行後排放量的差額。這兩種碳權商品的特性中,以「許可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規模大於「計畫基礎交易」的市場規模。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架構圖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大舉措。碳排放權市場一方面控制排放總量,另一方面通過碳定價促進低碳轉型。碳排放權市場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在未來的碳中和之路上將發揮更大作用。

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流程圖
  根據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International Carbon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ICAP)最新發布的《2021年度全球碳排放權市場進展報告》指出,目前,全球已建成的碳交易系統達24個,覆蓋全球16%排放量,22個國家和地區正在考慮或積極開發碳交易系統。
各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現況:歐盟、美國、 紐西蘭、日本、韓國及中國
歐盟:歐盟ETS市場穩定儲備(MSR)於2019年開始運作。在採用後2020年政策框架之後,2019年的監管活動重點在於實施下一個交易階段(2021-2030)之前所商定的條款-包括關於碳洩漏、免費分配和拍賣。
瑞士:與歐盟雙方都批准了與EU ETS的連接,並於2020年1月1日生效。在為建立連接做準備時,瑞士擴大了部門的覆蓋範圍,並將瑞士ETS次級市場的參與範圍擴大至非遵約實體。
德國:於2021年啟動全國性的供熱和運輸燃料的碳排放交易體系,以補充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2019年通過立法並將逐步實施,首先採用固定的年度價格,並在2021年至2025年期間逐漸增加。2026年開始將導入有最低和最高價格的拍賣。
碳排放全球第二的美國,目前尚無碳交易制度。加州的碳排放權市場於2013年正式推出,目前已覆蓋加州85%的溫室氣體排放。2021年1月,美國加州碳排放權市場立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內容包括調整配額價格控制機制以及在2030年之前更大幅度地降低排放總量等。
紐西蘭: 2008年9月施行強制性碳交易之國家開始施行。紐西蘭的交易對象包含林業、交通用油、電力、工業製程等。但產業排放權證不足時,仍必須透過交易以補足碳排放權。產業可到國際上購買排放額度:可購買京都議定書設計之CERs(CDM制度下所發放之碳排放權證)與ERUs(聯合履行制度下所發放之碳排放權證)等國際碳排放權證。
日本: 於2005年開始施行自願性排放交易機制(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日本環境省為了得到碳交易的相關知識與經驗,因而在2005年施行了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機制(JVETS)。在考量成本效益下,協助 廠商達到減碳目標。主要的政策有:
1.補貼購買能源效率較高的機器設備。
2.參與廠商必須依照碳排放權來排碳。
參與 JVETS 碳交易制度的廠商,也被歸類於日本試驗性排放交易機制(JEVTS)。
日本東京碳交易制度
日本在2010年開始東京排放交易系統(Tokyo-Emission Trading
System)。以2000年為基期,主要希望東京地區在2020年以前減少25%的溫室氣體排放。規定的氣體主要為 CO2,並希望在未來擴充至 其它氣體。規定須參加之對象大約占東京總排放之20%,約有 1,400 家工廠,包含 1,100 座商業設施與 300 家工廠等。
韓國:2015年開始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根據韓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企業總排放高於每年1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單一業務場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5萬噸,都必須納入該系統。根據韓國交易所數據,2020年,韓國各種排放權交易產品總交易量超出2000萬噸,同比增加23.5%。
中國:2011年開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7個地方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行工作,為碳排放權市場建設積累了經驗。2021年1月,中國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並印發配套的配額分配方案和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中國碳排放權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2225家發電企業將分到碳排放配額。最引人矚目的是中國碳排放權市場的進展,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初提出的一系列政策,為全球最大碳排放權市場的啟動鋪平了道路。
台灣碳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台灣與碳交易相關的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2020 年底升級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目前第一期目標已完成,準備進入第二期。氣候法第二期將於 2021 年上路,其中,政府表示將會開始實施碳費制度。
台灣碳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尚未建立,遠落後其他國家,環保署盤點290家排碳大戶,擬納入碳交易對象。面臨兩大關卡,分別是碳排總量如何公平分配,及金融主管機關如何掌握金流及課稅問題。
碳價將由市場機制決定,頂多政府初期會給予起始價格提供參考,較重要的課題是碳排放總量如何公正合理分配。現在最常見分配有兩種,第一是「歷史法」,根據某公司過去幾年碳排量平均,減少一定比率後給予碳權,歐盟及許多國家都採用此法,計算相對簡易。
舉例,今年是2020年,可能計算某公司2016年2018年三年間的平均碳排放量,再依照國家減碳管制目標,設定2%等數據,將平均碳排放量減少2%,就是這家公司最後獲得的碳權。
另一種方法是「標竿法」,可依照產業碳排量平均值發放碳權,例如某產業有一百家,就找這一百家當中每一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平均值有多少,據此發放碳權。不過這個作法雖然公平但相對困難,目前考慮納管的290家企業,也許分成六、七種行業以上,必須掌握每個行業的企業家數,以及每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平均值。
一般而言,會先檢視納管企業是否適合標竿法,若不適合就採歷史法,兩種方法混合使用。
碳排放權交易除了涉及碳權發放,還涉及「交易」元素,碳權發放是環保署職責,交易則要金融主管機關共同建制。由於碳排放權交易可能被視為金融商品,金流、會計記帳、金融商品法規如何遵守,必須金融主管機關解決,否則根本無法運作;碳交易若課稅也要財政部規劃。
由於歐盟與美國正在規劃碳邊境稅,歐盟預計一到兩年內就會執行,台灣若沒有任何規劃,就會被徵收碳邊境稅」,會造成台灣出口產品相較於其他執行減碳計畫的國家更無競爭力。外銷出口是台灣重要的經濟命脈,因此政府單位更應加緊透過跨部會共商研擬相關辦法與各項配套措施並及早上路,同時於產業間大力推廣,讓企業及早了解並有所準備,切莫淪為全球碳權交易的末段班。

參考資料:
•碳交易-維基百科
•全球碳交易制度研究—以國際建制理論分析
•日本溫室氣體交易制度介紹-吳易樺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歐盟與主要國家之溫室氣體交易制度比較-吳易樺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南韓碳排放交易制度分析─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實施全國性碳交易制度張素美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歐盟委員會氣候行動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風險政策研究中心-世界銀行【WB】:2020全球碳定價現況及趨勢發展報告
•ICAP -世行PMR《碳排放交易實踐:設計與實施手冊》2016版(中文)
•碳定價現況與展望-張素美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全球碳權市場趨勢與我國發展之現況-邱文昌總經理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15/1
•中國預計今年推出碳排放權交易:可再生能源產業將受惠 鉅亨網新聞中心2021/01/0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