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紀念日如下: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 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
掃墓節舉行。
第三條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集會慶祝。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四款及第 六款之規定放假外,其餘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婦女節、兒童節:放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臺灣光復節:各機關團體學校放假一日。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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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區印刷工業同業公會
版面構成: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 資訊部門